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5-2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550 责任部门:  八里湖新区管委会

九江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4-05-24 14:58 来源: 中国九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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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数字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购买服务的数字化项目及市属国资监管企业投资建设的数字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数字化系统、数据系统、数据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等)、数字政府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 数字化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五统一”,即统一顶层架构、统一数字底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共性应用、统一运维运营。不符合“五统一”项目建设要求的平台或系统,原则上不得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四条 九江市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数字政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数字化项目的统筹管理,九江市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数字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数据管理部门按照机构改革确定的职责,负责数字化项目的规划、咨询论证、技术评审、竣工验收、监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字化项目咨询论证机制、联合会审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负责“智慧九江”服务的认定及采购。

市委保密机要局负责数字化项目的保密审查,指导、监督和检查数字化项目的保密管理;负责数字化项目密码应用及安全性评估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数字化项目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数字政府系统的管理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对数字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建设进行审查评估和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市财政出资建设数字化项目的审批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建设、运维保障、购买服务等资金筹集和拨付,组织开展市财政出资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对本级财政资金进行监管,指导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资监管企业投资建设的数字化项目的审批、投资评审、决算审计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数字化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对数字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档案局负责数字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项目应用单位负责数字化项目申报及应用,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做好项目报批、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报批、实施、运维,保障项目安全稳定运行,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涉密数字化项目申报、审批、实施和运维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务云建设管理按照《九江市政务云服务管理办法》(九府办发〔201919号)执行。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参照市级做法负责本县(市、区)数字化项目管理。

  1. 统筹规划

第十条 全市数字化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需求引领、共享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依托省级或市级统建的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或内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支撑平台、密码服务支撑体系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原则上按照“一部门一系统”“一市一平台”要求,加快平台系统整合对接。

第十一条 市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市数字化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在每年5月底前向各地各部门征集一定时间内的数字化项目建设需求,经论证评估并报市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市数字化项目储备库(两年有效)。纳入省市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的项目优先纳入市数字化项目储备库。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负责统筹本地数字化项目建设需求,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项目(不含运维类项目)由各地统筹把关后,在每年5月底前报市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论证评估并报市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市数字化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类、跨部门跨层级集成类项目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包括运维)的其他类别数字化项目纳入市数字化项目储备库后,需按程序报送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省级论证评估后方可申报年度建设计划。限额以下项目可按需申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坚持“省级主建,市县主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单独新建数字化项目。市级建设的数字化软件系统原则上应实现“市级建设、多级共用”,不得与上级已建及拟建系统存在重复建设。县级及以下以用为主,承接使用省市部署的各类应用系统,有条件的可探索建设县域特色应用场景。新建数字化项目在充分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启动实施。

第十五条 市级非涉密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公共数据系统、公共支撑平台(人工智能平台、区块链平台、物联网平台、视频汇聚共享平台等)、公共业务端口(政务网站群、“赣服通”“赣政通”“赣企通”等)及重大跨部门跨层级公共数字化项目由市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1. 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新建、改建、扩建、迁移、购买服务的数字化项目均需申报,不得未批先建(实施)。

第十七条 市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8月底前组织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各地、各部门按照申报要求及工作需要,报送本地、本部门拟实施的数字化项目,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除国家、省级和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外,原则上不再受理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申报。

市直部门申报的项目应经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并提出资金筹措建议。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应当经本地党委(党工委)会议或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资金来源。

项目申报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集意见,在征求项目所在领域主管部门、使用对象、服务对象等意见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技术方案。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应用单位、主要任务、建设地点、建设时间、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及主要原因等。

(二)初步技术方案。建设类项目提交项目技术方案,需包含建设内容、集约化建设(列出需要统一纳入公共项目的建设需求)、政务云资源需求清单、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系统及数据安全防护、等级保护、密码应用、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等内容,涉及工作秘密的需包含信息防护内容。涉密数字化项目需同步提交分级保护建设方案,购买服务类项目需提交实施方案。

(三)资金说明。提出项目筹资方案,并提供三家以上厂商的项目报价。

第十九条 建立市级数字化项目咨询论证机制,市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依规组建数字化项目咨询机构库、数字政府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基于申报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市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建设必要性、急迫性进行初步审核后,组织咨询机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编制解决方案(原则上应有三种以上备选解决方案),由市数据管理部门初步论证后送相关单位联合会审。涉密数字化项目应从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的保密科技领域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参与论证。未通过初步论证的项目不得提交联合会审,不予审批,不安排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建立市级数字化项目联合会审机制,市数据管理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通过初步论证的项目进行会审,形成联合会审意见,提出项目建设计划、资金安排、项目业主、建设时序建议报市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项目由各县(市、区)按程序统筹把关后报市级联合会审;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数字化项目由各县(市、区)按程序统筹把关和批复立项后,报市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数字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一)单独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云平台以及公共支撑、数据资源平台等,新增采购非涉密服务器、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的项目;

(二)单独租赁互联网出口线路的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

(三)不在政务云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项目,不迁移到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不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数字化系统;

(五)不符合密码应用或网络安全保密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保密隐患的数字化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项目;

(七)原项目竣工验收未满一年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市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项目,限额以上的需按程序报省级审核,经省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立项审批。限额以下项目可按程序开展立项审批,项目立项后需报省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市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市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项目启动通知,市发改委将项目纳入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市财政局按程序安排项目预算。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数据管理部门按程序开展审批或评审。项目批复文件和经费预算文件抄送市级数字化项目联合会审机制成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按照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预算报相关部门审批。审批流程如下:

  1. 自接到启动通知之日起,项目业主单位依据审定的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和资金估算,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咨询机构库内的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二)项目建议书获批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审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报市发改委及市数据管理部门。市数据管理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需求确认时间及业主单位编修文本时间)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并抄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于6个工作日内(不含可研评审及业主单位编修文本时间)依据市数据管理部门的技术评审意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单位遴选时间)完成初步设计编制并报市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业主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编修文本时间)批复初步设计。项目业主单位编修文本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项目初步设计获批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项目预算,提交完整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于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业主单位补充资料、参加核对、反馈意见等原因延误的时间)批复项目预算,确定招标控制价。项目业主单位反馈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投资额小于5000万元的项目可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投资额小于200万元的建设类项目,技术方案通过市数据管理部门技术评审后直接编制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服务类项目、设备采购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为市属国资监管企业的,按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预算报市国资委审批。审批流程、时序参照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审批的项目不予拨付项目资金,不予批准政府采购或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因项目应用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延后30个工作日以上的,经市数据管理部门审定后,按规定不予安排项目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绩效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保密管理等相关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按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形成的数据资产归市政府所有,软硬件资产归项目业主单位所有。市数据管理部门统筹管理政务数据资源,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等工作。项目业主单位会同应用单位建立政务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政务数据充分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政务数据仅向特定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需试运行。原则上,限额以下建设类项目试运行时间为3个月,限额以上建设类项目试运行时间为6个月。项目试运行结束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终验,市级项目终验后向市数据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限额以下项目应在终验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竣工验收,限额以上项目应在终验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竣工验收。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开展竣工验收前,项目的数据共享情况需经市数据管理部门确认,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密码应用及安全性评估情况需经市委保密机要局确认。确认不通过的,不组织竣工验收,不安排运维经费。

第三十二条 市数据管理部门会同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应用单位、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对市级数字化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限额以上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省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由市级统一报送省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的县(市、区)数字化项目,由市级组织竣工验收,报省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级和县(市、区)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数字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由市本级统一采购,分级签订合同,分级负担经费。

第三十四条 数字化项目资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和统筹管理。未经市数据管理部门咨询论证或技术评审的项目不予安排数字化项目资金。数字化项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信息化项目购买服务资金;

(三)上级或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来源。

第三十五条 每年8月底前,市级项目业主单位按需申请运维费用,编制项目运维实施方案报市数据管理部门。市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运维项目工作量、上一年度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和数字化项目运维监管情况,形成下一年度运维项目预算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安排运维经费。

第三十六条 市级非涉密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公共数据系统、公共支撑平台、公共业务端口及重大跨部门跨层级公共数字化项目运维由市数据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电子政务内网公共项目运维由市委保密机要局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报市委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加强数字化项目运维经费管理,原则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安排运维经费: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数字化系统;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数字化系统;

(三)未依托政务外网和政务云承载的非涉密数字化系统;

(四)使用频率极低、长期闲置未使用的数字化系统。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应用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市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项目建设、应用情况开展抽查。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612个月内,项目业主单位会同项目应用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应用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数据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市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数字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数字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数字化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是指基础设施类、跨部门跨层级集成类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和其他类别数字化项目(不包括运维)投资额500万元。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出台前批准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继续推进,已签订合同的项目根据项目合同执行,已建成项目的运维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政策性调整,从其规定。《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九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发〔2019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九江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流程图

2.数字化项目申报材料参考模板

附件1


附件2


数字化项目申报材料参考模板


  1. 项目申报表

九江市数字化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应用单位


建设地点


建设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总投资


其中,工程(实施)费用




必要性及建设(实施)依据



实施方式及原因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二、项目技术方案


XXX项目技术方案


一、概述

(一)项目概况。

项目全称及简称。概述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含主要产出)、建设工期、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建设模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绩效目标等。

(二)项目应用单位概况。

简述项目应用单位基本情况。拟新组建项目法人的,简述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二、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落实情况

(一)项目统筹建设情况。

简述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情况。非涉密数字化项目建设原则上必须依托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开展集约化建设。

(二)“五统一”原则落实情况。

简述项目“五统一”原则落实情况,即统一顶层架构、统一数字底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共性应用、统一运维运营等情况。

(三)“省级主建,市县主用”原则落实情况。

简述项目建设及应用方式与“省级主建,市县主用”原则落实情况。

三、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

(一)项目建设背景。

简述项目立项背景和前期工作进展。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从重大战略和规划、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应用单位履职尽责等层面,综合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时机的适当性(有文件建设依据的,提供文件内容并将原文以附件形式附后)。

四、项目需求分析

(一)现状分析。

对本部门(单位)内信息化现状进行详细调查,从信息化系统、网络、数据、安全、运维、规章制度、人员队伍、应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描述,通过文字、图表等形式分析现有信息化应用的情况。

(二)需求分析。

在调查项目所涉产品或服务需求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产品或服务的可接受性或需求潜力,研究提出拟建项目功能定位、近期和远期目标、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总量及结构。

(三)建设内容和规模。

结合项目建设目标和功能定位等,论证拟建项目的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确定建设标准。大型、复杂及分期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整体规划、资源利用条件及近远期需求预测,明确项目近远期建设规模、分阶段建设目标和建设进度安排,并说明预留发展空间及其合理性、预留条件对远期规模的影响等。

(四)项目产出方案。

研究提出拟建项目正常运营年份应达到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及其质量标准要求,并评价项目建设内容、规模以及产出的合理性。

五、项目建设方案

(一)总体建设方案。

从系统、网络、数据、安全、运维、规章制度、人员队伍、应用情况等方面阐述为达到项目目标和绩效目标所采用的建设方案,在已有信息化基础上,通过多方案比较,选择项目最佳或合理的建设方案。

(二)技术方案。

通过技术比较提出项目预期达到的技术目标、技术来源及其实现路径,确定核心技术方案和核心技术指标。简述推荐技术路线的理由。对于专利或关键核心技术,需要分析其取得方式的可靠性、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标准和自主可控性等。

(三)数字化方案。

对于具备条件的项目,研究提出拟建项目数字化应用方案,包括技术、设备、工程、建设管理和运维、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提出以数字化交付为目的,实现设计—施工—运维全过程数字化应用方案。

(四)信息安全保障和密码应用方案。

从系统、网络、数据、应用、环境等方面提出安全保障方案和国产密码应用方案。

(五)建设管理方案。

提出项目建设组织模式和机构设置,制定质量、安全管理方案和验收标准,明确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目标及要求。提出拟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推动高质量建设的技术措施。提出项目建设工期,对项目建设主要时间节点做出时序性安排。提出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在内的拟建项目招标方案。研究提出拟采用的建设管理模式,如代建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EPC)等。

六、集约化及信息资源共享分析

(一)集约化建设。

非涉密数字化项目应依托电子政务云平台、政务网、共性应用来实施建设,描述项目落实集约化建设情况,列明政务云资源需求清单。

(二)信息资源共享。

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共享政务数据,描述项目所需信息资源和项目可提供的信息资源,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明确各类数据共享属性和开放属性等。

七、项目投资与财务方案

(一)投资估算。

对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所需投入的全部资金即项目总投资进行估算,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流动资金,说明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和编制范围,明确建设期内分年度投资计划,初步测算项目建成后的年度运维费用。投资估算明细须附表详细列出评估过程,涉及成品软件和硬件采购的需附上定价依据;有类似项目建设案例的,提供不少于三个的类似项目成交合同价。

(二)筹资方案。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三)项目报价情况。

提供三家以上厂商(服务商)报价。

八、附表、附图和附件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范要求,研究确定并附具必要的附表、附图和附件等。项目必要性材料、估算金额依据。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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