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九新社发字〔2024〕8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12-1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3915 责任部门:  八里湖新区社会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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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八里湖新区区级临时救助——救助标准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2-19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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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流程

1.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急难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所需材料参照低保有关规定;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搜集相关材料,可视情况核对,在受理阶段可不予公示;调查核实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对情况特别紧急的,可启用小金额先行救助,并在受理当日完成审核确认,待情况解除后补齐相关

2.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自街道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已纳入低收入人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可不开展核对,待调查核实、公示、核对、评议(有异议)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区社发局,支出型临时救助在收到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特别救助在收到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由区社发局召开“三重一大”会议研究方式确认通过。

、救助标准

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2-4倍)。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5-12倍)。

3.特别救助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12-48倍)。

4.因实际困难和支出未达到上述救助标准时,可按照实际困难和支出金额比例予以适当救助。因情况特殊导致困难情形特别重,需要增加救助金额的,由区社发局召开“三重一大”会议研究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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