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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八里湖新区区级临时救助——救助标准操作办法的通知》
一 、救助流程
1.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急难发 生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所需材料参照低保有关规定;受理申 请后2个工作日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搜集相关材料, 可视情况核对,在受理阶段可不予公示;调查核实等程序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对情况特别紧急的,可启用小金额 先行救助,并在受理当日完成审核确认,待情况解除后补齐相关 材 料 。
2.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自街道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 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已纳入低收入人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的可不开展核对,待调查核实、公示、核对、评议(有异议) 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区社发局,支出型临时救助在收到 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特别救助在 收到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由区社发局召开“三重一大”会议研究方式确认通过。
二 、救助标准
1.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4倍(2 - 4倍)。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的12倍(5- 12倍)。
3.特别救助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 (12-48倍)。
4.因实际困难和支出未达到上述救助标准时,可按照实际困难和支出金额比例予以适当救助。因情况特殊导致困难情形特别重,需要增加救助金额的,由区社发局召开“三重一大”会议研究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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