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委、组织和人力资源部,承和集团、文旅集团:
《八里湖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八里湖新区第2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28日
八里湖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区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厘清区管委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出资监管企业权责边界,更好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作为区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出资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八里湖新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国资局出资监管企业和其所属的独资、全资、控股的国有全级次企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区国资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负责国有资本布局、董事和财务总监委派、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发展战略规划、企业章程、业绩考核及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大事项核准等事项;
(二)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负责监缴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三)负责对出资监管企业履行各项职责的考核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建立健全事后评价机制和落实责任追究;
(四)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的优化调整;
(五)指导推进出资监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六)建立健全出资监管企业人才储备交流机制,统筹国资系统人才资源;
(七)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指导出资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细则实施管理;
(八)承担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出资监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抓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一岗双责”;
(二)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经营,依法缴纳税收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管理运营所属国有企业资产和国有资源;
(五)从事项目建设、资产管理、投资融资、资本运营,加强对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关键领域的投资引导;
(六)以专业化人才队伍及市场化的方式推进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努力拓展增量国有资本;
(七)贯彻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战略意图,推进区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优化,引导带动区属国有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八)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自主负责企业投融资活动,严格防范系统性债务风险。
第三章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第六条 比照区管干部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区国资局委派的财务总监、市场化选聘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重要子公司(一级子公司)正职日常管理均按照区党工委、区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市场化选聘的出资监管企业管理人员,选聘方案事前报区组织和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由区国资局会同出资监管企业实施。
第七条 其他部门和重要子公司(一级子公司)副职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八条 区国资局负责建立健全对出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综合考核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领导成员的奖惩兑现薪酬待遇。
第四章 企业投融资运营监督管理
第九条 按照“依法监管—资本运营—资产经营”的架构,区国资局依法授权出资监管企业进行资本运营、自主开展资产经营。
第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除依法享有和行使相关职权外,依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战略意图,区国资局进一步授予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出资监管企业和重要子企业以外的各级次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
(二)出资监管企业对并表管理的企业按信用额度的股权比例履行融资担保职能,按企业组织架构履行财务合并报表职能;
(三)自主决定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投资方式、投资范围(需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区国资局批准的投资金额除外);
(四)自主决定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的融资方案和金融机构授信贷款事项;
(五)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等资本运营事项;
(六)自主制定子企业及以下各级次企业注册资本及资本变动事项;
(七)自主研究确定所属企业在股权比例范围内的相互担保事项(融资资金全额由其国有持股公司统筹使用的可全额担保),以及所属企业间借款事项;
(八)享受所持企业股权的分红权;
(九)区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值50万元以下)处置行为;
(十)除按照区国资局对企业重大事项应由区国资局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外,自主决定或管理企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重大事项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区国资局及出资监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出资监管企业报新区管委会的重大事项需先报送区国资局审核同意后,报新区管委会。
第十二条 以下事项需区国资局审核并报新区管委会批准:
(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3-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
(二)重大投资、融资,其中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年度单笔新增1亿元(含)以上银行借款等;
(三)重大产权变动;
(四)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新设子公司或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等资产重组行为;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重大资金支出;
1.代建市、区两级政府工程项目资金支出,出资监管企业根据项目进度管理规程,按照代建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抓好内控管理;
2.出资监管企业及重要子公司500万以上资金支出事项,由出资监管企业据实汇总,每月形成集中报告材料送区国资局备案并呈报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3.区国资局对重大资金支出随机进行抽查检查。
(七)出资监管企业在主业经营范围内选择自主独立经营项目投资金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在主业经营范围内选择自主合作开发项目投资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在主业范围之外或九江市区域范围外投资的项目投资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以上不含类金融、大宗贸易)事项。
(八)对外担保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以下事项需报经区国资局同意,并由区国资局出具批复文件:
(一)区属国有企业在主业经营范围内一次性自主独立经营项目投资金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中类金融、大宗贸易业务单笔达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在主业经营范围内选择自主合作开发项目投资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非主业自主经营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区属国有企业持有股权转让(包括增资扩股)、协议转让、无偿划转;
(三)出资监管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四)出资监管企业下属企业的重组、改制、上市、破产、解散、清算、注销;
(五)区属国有企业经融资统筹的出资监管企业审核后的融资项目;
(六)出资监管企业和重要子企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七)出资监管企业核减股东权益的;
(八)出资监管企业班子成员在其他企业或所在企业的下属企业兼任领导职务的;
(九)区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方案;
(十)出资监管企业内设机构数量和中层管理人员职数;
(十一)子企业年度综合考核方案及上年度综合考核完成情况;
(十二)子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及上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
(十三)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十四)区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
(十五)区属国有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十六)出资监管企业一级子企业及以下级次企业在境外投资的;
(十七)区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值50万元及以上的处置行为;
(十八)区属国有企业设立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分公司和经营范围变更;
(十九)区属国有企业对区本级国资系统内无监管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融资和拆借资金事项;
(二十)区属国有企业对所属企业超股权比例担保的事项;
(二十一)区属国有企业向区本级国资系统外的捐赠(按上级要求履行社会责任的除外)、资产收购(不含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类金融业务)等。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新区国资局备案。
(一)年度投融资计划;
(二)在九江市区以外的金融机构存款的(除区外注册地的企业于注册地存款行为);
(三)区属国有企业全年用工计划;
(四)出资监管企业内设机构正副职、一级子企业正副职的聘用、任免、辞退;
(五)区属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特殊人才市场化选聘、解聘及薪酬待遇情况;
(六)区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表;
(七)区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八)区属国有企业采用会计政策、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需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一)出资监管企业及下属企业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境和工作秩序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问题和隐患(包括事故及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损害国有企业形象的);
(二)出资监管企业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出资监管企业及下属企业涉诉案件及重大违纪、违规事件;
第十六条 出资监管企业对其他需报告重大的事项提出动议、决议并按规定程序履行完内部程序后,第一时间随附具体书面材料报送区国资局。
紧急事项可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充书面材料。
报告事项涉及需上级备案、核准和批复,并有明确办理时间期限需求的,应一并注明。
第十七条 报告事项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处置:
(一)报告事项需上级备案、核准和批复的,企业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同时,提请区国资局及早介入,靠前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二)企业自主决策范围的备案事项,如区国资局认为处置不妥的,应在收到报告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
(三)其它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事项,出资监管企业应同步报相关职能部门;
(四)区国资局如认为上述报告事项需报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应即时上报。
第十八条 报告事项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
(二)报告事项不影响原工作流程;
(三)区属国有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的组织体系,明确分管领导;
(四)区国资局定期对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区国资局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出资监管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完善行权履责的内部制度体系,并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市场化运行机制、对下属各级企业授权经营和管理、薪酬分配、激励约束、防范风险等制度文本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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