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里湖新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和政策清单 | ||||||||||||
| 序号 | 补贴资金一级项目名称 | 二级项目名称 | 业务主管部门 | 发放对象 | 发放标准 | 发放时间要求 | 相关政策文件(附文号) | 县区主管部门归口业务股室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补贴项目是否纳入“一卡通”平台发放(填是或否) |
| 1 | 计划生育扶助 |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 社会发展局 | 八里湖新区农村只有1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 100元/月/人 | 每年12月31日前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规定--赣财教〔2012〕91号 | 卫健股 | 黄严珍13607926558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2 | 计划生育扶助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 社会发展局 | 八里湖新区特殊独生子女家庭 |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550元/人/月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奖金:40-48周岁400元/人/月;59-59周岁650元/人/月;60周岁810元/人/月 |
每年8月31日前 |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赣人口发〔2013〕1号、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赣卫人口字〔2022〕8号 | 卫健股 | 黄严珍13607926558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3 | 计划生育扶助 | 计划生育阳光助学 | 社会发展局 | 八里湖新区农村只有1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 1000元/年/人 | 每年12月31日前 |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赣人口办字〔2009〕48号 | 卫健股 | 黄严珍13607926558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4 | 计划生育扶助 | 纯女结扎户养老保险 | 社会发展局 | 八里湖新区农村一女、二女绝育户 | 200元/人/月 | 每年12月31日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一女、二女绝育对象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九开管办字〔2012〕92号 | 卫健股 | 黄严珍13607926558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5 | 计划生育扶助 | 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 社会发展局 | 八里湖新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 5000元/人 | 每年12月31日前 |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对全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慰问金的实施意见-- 赣卫家庭发〔2017〕8号 | 卫健股 | 黄严珍13607926558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6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社会发展局 | 八里湖新区城镇独生子女家庭 | 100元/月/人 | 每年12月31日前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 | 卫健股 | 黄严珍13607926558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7 | 乡村医生补助 |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补助 | 卫健委 | 在岗乡村医生 | 每年18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1、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社〔2009〕59号) 2、关于申请 2021 年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岗位补助及养老生活补贴资金的通知(赣卫基层便函〔2021〕4号) |
卫健科 | 刘琳13586752964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8 | 乡村医生补助 | 乡村医生养老保障 | 卫健委 | 年满 60 周岁且从业满20 周年,自愿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含已离岗退出乡村医生) | 每月3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关于提高离岗退出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赣卫基层字〔2016〕11号 | 卫健科 | 刘琳13586752964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9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民政部门 | 孤儿 | 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低于每人每月1940元、社会散居孤儿不低于每人每月1450元。(中心城区社会散居孤儿不低于每人每月1650元)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12 号)、《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赣民发〔2011〕6号) | 八里湖新区社会事务发展局民政科 | 王琳,15879277261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否 |
| 10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民政部门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不低于每人每月1450元(中心城区不低于每人每月1650元)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发〔2013〕2号) | 八里湖新区社会事务发展局民政科 | 王琳,15879277261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否 |
| 11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民政部门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不低于每人每月1450元(中心城区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低于每人每月1650元) | 按月发放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19〕4号) | 八里湖新区社会事务发展局民政科 | 王琳,15879277261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12 | 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 | 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 | 民政部门 | 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不低于每人每月1500元 | 按月发放 |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0〕3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4号) | 八里湖新区社会事务发展局民政科 | 王琳,15879277261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13 | 孤儿助学金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金 | 民政部门 | 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江西省内,18周岁前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每人每学年1万元 | 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字〔2020〕6 号) | 八里湖新区社会事务发展局民政科 | 王琳,15879277261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否 |
| 14 |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救助金 |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金 | 民政部门 | 0-18周岁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 | 孤儿医疗康复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救助等累计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其中:康复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体检费用每人每2年一次,每次不超过800元;住院服务费用每人每次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 | 半年结算一次。按照发票据实结算。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8〕30 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字〔2019〕9 号) | 八里湖新区社会事务发展局民政科 | 王琳,15879277261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否 |
| 15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低保资金 | 民政部门 | 低保对象 |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放。2024年城市低保标准885元/月,补差605元/月;农村715元/月,补差480元/月。 | 每月10日前 |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 | 八里湖新区社会事务发展局民政科 | 张梦婧,18296257903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16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特困供养补助资金 | 民政部门 | 特困供养人员 | 2024年城市特困人员115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1220元/月,其中全自理人员930元/月。 | 每月10日前 |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21〕7号) | 八里湖新区社会事务发展局民政科 | 张梦婧,18296257903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17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特困供养对象护理补贴 | 民政部门 | 特困供养人员 | 2024年特困全自理护理补贴100元/月,半失能护理补贴375元/月,失能护理补贴1500元/月。 | 每月10日前 |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21〕7号) | 八里湖新区社会事务发展局民政科 | 张梦婧,18296257903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18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临时救助资金 | 民政部门 | 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 | 急难型救助1870-3740元/户.次;支出型为4675元-11220元/户.次;特别救助11220元至44880元/户.次。 | 随时审批随时发放 | 《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九江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九民字〔2022〕17号〕 | 八里湖新区社会事务发展局民政科 | 张梦婧,18296257903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否 |
| 19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 | 民政部门 | 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 | 人均救济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15元 | 每月发放 | 《关于追加精简退职老职工社会救济费的通知》(九财社指〔2022〕44号)、《关于下达2022年“民生工程”市级配套资金的通知》(九财社指〔2022〕39号) | 八里湖新区社会事务发展局民政科 | 张梦婧,18296257903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2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民政部门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 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10元,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10元。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4号)、《九江市民政局九江市财政局关于落实 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提补的通知》(九民字〔2025〕19号) | 八里湖新区社会事务发展局民政科 | 陈惺惺0792-3906105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21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残联部门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凭证的下肢残疾人 | 每人每年260元 | 上级有该项资金下达即立刻组织实施 | 《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赣残联字〔2011〕2号)、《关于2016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建议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函》(残联维权函〔2016〕15号) | 八里湖新区社会事务发展局民政科 | 陈惺惺0792-3906105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22 | 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 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 残联部门 | 具有九江市户籍或九江市有效居住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残 疾评定指定医院、县及县以上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的残疾人 |
按照《九江市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补贴办法(试行)》(九残联字〔2021〕21号文件标准发放。 |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 | 《九江市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补贴办法(试行)》(九残联字[2021]21号 |
八里湖新区社会事务发展局民政科 | 陈惺惺0792-3906105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否 |
| 23 | 高龄津贴 | 民政部门 | 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50-1000元不等 | 按月发放 | 九江市民政局 财政局 老龄办关于印发《九江市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九民字〔2015〕58号) | 八里湖新区社会事务发展局民政科 | 周瑶0792-3906105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 24 |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民政部门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50元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民规字〔2024〕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17号) | 八里湖新区社会事务发展局民政科 | 周瑶0792-3906105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25 | 雨露计划 | 雨露计划 | 社会事务发展局 | 脱贫户及监测对象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教育的在校生 | 1500/半年 | 学生信息比对完成后两个月内 | 赣乡振综字〔2021〕2号 | 社会事务发展局农业农村科 | 石敏15979968050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26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耕地力保护补贴 | 社会事务发展局 | 耕地种植的农户 | 11元/亩 | 每年6.30日前发放到户 | 赣财农指〔2024〕59号 | 社会事务发展局农业农村科 | 王炜1889792859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27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耕地力保护补贴 | 社会事务发展局 | 耕地种植的农户 | 112元/亩 | 每年6.30日前发放到户 | 赣财农指〔2025〕21号 | 社会事务发展局农业农村科 | 王炜1889792860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28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发展局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625-750元/生/年 | 每学期结束前 |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 教育二股 | 邱丹 18879207577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29 | 学前教育贫困家庭幼儿补助 | 学前教育贫困家庭幼儿补助 |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发展局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1500元/生/年 | 每学期结束前 | 关于印发《江西省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教发(2013)15号) | 教育二股 | 邱丹 18879207577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30 |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 残疾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 按残疾等级对应标准享受残疾抚恤金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6〕1号) | 社会事务发展局农业农民政科(退役军人科) | 唐澄清,15079203585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31 |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 定期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经认定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 烈属每人每年43116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36000元,病故军人遗属32928元。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6〕1号) | 社会事务发展局农业农民政科(退役军人科) | 唐澄清,15079203585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32 |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 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试涉核(铀矿开采)退役人员、部分60周岁烈士子女、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分类别享受生活补助。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6〕1号) | 社会事务发展局农业农民政科(退役军人科) | 唐澄清,15079203585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33 | 死亡抚恤 | 一次性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 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 确认后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社会事务发展局农业农民政科(退役军人科) | 唐澄清,15079203585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34 | 死亡抚恤 | 丧葬补助费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死亡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按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增发6个月 | 确认后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社会事务发展局农业农民政科(退役军人科) | 唐澄清,15079203585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35 | 死亡抚恤 | 丧葬补助费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因病死亡的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 | 为其遗属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 | 确认后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社会事务发展局农业农民政科(退役军人科) | 唐澄清,15079203585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36 | 义务兵优待金 | 义务兵优待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服现役的义务兵 |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按江西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四十的标准为其家庭发放优待金。 | 按每半年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社会事务发展局农业农民政科(退役军人科) | 唐澄清,15079203585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37 | 烈士褒扬金 | 烈士褒扬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 上级有该项资金下达即立刻组织实施 | 《烈士褒扬条例》 | 社会事务发展局农业农民政科(退役军人科) | 唐澄清,15079203585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38 | 优抚补助 | 14类企业参战退休退役士兵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4类企业参战退休退役士兵 | 1024元/月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6〕1号) | 社会事务发展局农业农民政科(退役军人科) | 唐澄清,15079203585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39 | 解困补助 | 企业军转解困补助和1953年底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企业军转干部 | 按照标准发放 | 按半年(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5年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5]26号)、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1953年底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5]27号) |
社会事务发展局农业农民政科(退役军人科) | 唐澄清,15079203585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40 | 优抚补助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每服役一年4500元标准 | 退役第二年10月底之前发放到位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赣府厅[2013]7号) | 社会事务发展局农业农民政科(退役军人科) | 唐澄清,15079203585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41 | 优抚补助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技能培训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参加免费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培训期间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300元 | 培训结束凭结业和职业技能证书到所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领 | 《江西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6]38号)、《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0]86号 | 社会事务发展局农业农民政科(退役军人科) | 唐澄清,15079203585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42 | 稻谷补贴 | 耕地力保护补贴 | 社会事务发展局 | 水稻种植户 | 根据资金总额及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测算确定。 | 水稻种植面积核实完毕后立刻组织实施 | 《江西省稻谷补贴实施方案》(赣财建〔2023〕26号),各县(市、区)要根据补贴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补贴方案,细化完善发放标准和流程,落实补贴政策,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户。 | 社会事务发展局农业农村科 | 王炜1889792860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43 |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 产业直补 | 社会事务发展局 | 脱贫户及监测对象(1)猪牛羊按每户饲养2头(只)起开始补助,其中养牛每头补助1000元;养羊每只补助500元; 能繁母猪每头奖补1000元;肉猪每头补助300元。(2)养鸡鸭鹅等禽类20只以上起补助,每只补助20元。(3)其它特种养殖业按每户饲养20头(只)起补助,每头(只)补助50元。以上所有养殖业补助资金控制在每户每类不超过20000元。贫困户新建猪栏、鸡舍、鸭舍等酌情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每户不超过10000元。达到规模以上的养殖产业要符合环保要求。未进行实质性养殖的,不予补助。 |
每户每类不超过20000元/年 | 每年12月份前 | 柴农领办字〔2021〕10号 | 社会发展局农业农村科 | 石敏15979968050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44 | 一次性交通补贴 | 一次性交通补贴 | 社会事务发展局 | 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跨地区求职就业,到省外务工的每年超3个月以上给予每人500元交通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交通补贴。 | 500元/一年 | 每年12月份前 | 柴人社字〔2021〕45号 | 社会发展局农业农村科 | 石敏15979968050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45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 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在八里湖新区内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半年以上。 |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三类重点群体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领补贴资金。 | 县区经办,即办即拨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赣人社规〔2020〕8号) | 就业股 | 李一琪,0792-3906637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46 | 一次性交通补贴 | 一次性交通补贴 | 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 城乡脱贫劳动力 | 对城乡脱贫劳动力跨地区求职就业,到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每人300元交通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交通补贴。 | 年度内申请,按年度发放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84号)、《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151号) | 就业股 | 李一琪,0792-3906637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47 | 社会保险补贴 | 社会保险补贴 | 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 就业困难人员 |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
年度内申请,按年度发放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84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赣人社规〔2020〕8号) | 就业股 | 李一琪,0792-3906637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48 |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人社部门 |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职业院校学生、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 | 对纳入当地政府重点产业中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90%给予补助。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5元/人、初级(五级)260元/人、中级(四级)310 元/人、高级(三级)350 元/人、技师(二级)560 元/人、高级技师(一级)6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参训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由人社部门审核 | 《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字〔2019〕1号),《江西省人社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151号) | 八里湖新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就业股 | 陈黎 07923906862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49 | 住房保障 | 租赁补贴 | 八里湖新区住建局 | 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省部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人员(即中心城区城镇户籍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孤遗、病故军人遗孤遗孀、参战参试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孤老病残,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进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员工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 1人户家庭保障30平方米;2-3人户家庭保障 45 平方米;4 人及以上户家庭保障 60 平方米,其中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特困人员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户,其他 家庭补贴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户。 |
审核资格通过后,按月发放 | 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九住建办字〔2020〕83号 | 物管股 | 方俊杰0792-3906623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50 | 医疗救助 | 医疗救助 | 医社保部门 |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参照特困人员享受救助待遇) 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四类人员: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1.救助保障范围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包括门诊统筹,下同)、住院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及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中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江西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除国家江西省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2.分类救助标准 (1)-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 普通门诊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及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费用、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予以救助,不设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 对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所发生的不超过医疗总费用比例10%个人负担费用,由当地统筹财政资金、慈善救助等予以解决。 (2)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门诊特殊慢性病及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费用、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75%予以救助,不设起付线,年度救助最高限额5万元。 (3)三类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门诊特殊慢性病及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费用、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对个人自付年度累计超过九江市上一年度公布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以上的部分,按65%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 (4)四类人员: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门诊特殊慢性病及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费用、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对个人自付年度累计超过九江市上一年度公布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6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 (5)倾斜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经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及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费用、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对个人自付年度累计超过九江市上一年度公布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按50%予以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当年内动态新增加的医疗救助对象,计入倾斜救助范围医疗费用的时间可追溯到身份认定前3个月内。 |
1.一站式直接结算:现场 2.手工(零星)报销:医保经办股室受理材料20个工作日之内 | 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 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通知(九医保发〔2021〕14 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3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字〔2022〕118号) |
八里湖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医疗保险股 | 王海祥 0792-3906235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 51 |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移民补助 | 水利部门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300元/人 | 年度内发放完毕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 号) 九财农指〔2025〕66号九江市财政局九江市水利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的通知 | 区社会事务和文化旅游服务中心水利科 | 曹宇 18270217970 | 预算股 | 黄敏 0792-3906536 | 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