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告知函
新区各商户业主:
为进一步规范八里湖新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新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现将有关烟花爆竹的法规和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目前,八里湖新区全面禁燃的区域均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均属违法行为。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2025年12月26日




